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河北省誠信文化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字為Hebei Integrity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縮寫HICP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省熱愛誠信文化事業的有識之士和有關企事業單位自愿結成的全省性研究、宣傳和促進社會誠信文化建設的專業性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組織一切社會力量,積極倡導誠信文化、宣傳誠信文化、弘揚誠信文化、踐行誠信文化,促進河北省社會誠信文化發展,共創文化河北、信義燕趙。
第四條 本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河北省文化廳的業務指導和河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石家莊市中華北大街27號鑫明商務樓4層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征集、整理、挖掘相關誠信文化的資料,積極宣傳誠信文化;
(二)組織開展誠信文化教育和培訓;
(三)組織和參加有關誠信文化方面的各類學術研究及交流活動;
(四)組織會員參與各種社會公益活動,積極支持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
(五)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辦理的其他事宜。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兩種,實行入會、退會自愿的原則。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有一定能力的影響;
(四)積極履行社會義務,有良好的個人修養,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審查合格后,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追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法犯罪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本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本會作出解釋答復,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代表組成,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推選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如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因情況特殊,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以及其他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如因情況特殊,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人代表為秘書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與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所屬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捐贈;
(四)利息收入;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符合財政法規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挪用和侵占。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核準后生效。
終止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5年12月1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